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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定義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價值的定義

圖:價值的定義
本智合網中所定義的價值是指欲求被滿足的狀態,更細部的說,價值是欲求被滿足的程度,亦即,只有欲求被滿足了才真正的產生價值。此處的說法與目前大家所熟知的價值之定義有所不同。目前一般社會上對價值的說法比較像是「有價值的」或是「價值性」,例如,米飯是有價值的,但還沒有吃米飯之前是不會產生任何的價值的。唯有米飯吃進肚子裏並滿足欲求之後才真正產生了價值。所以說,價值是已發生的概念與情況,而價值性或是有價值的是尚未發生的概念與情況。

價值的內涵

在價值的概念中,必定包括主體 (Subject) 與客體 (Object) 這兩個相對個體 (Entity) 的概念。主體是只探討該個體欲求 (Needs) 的部份,所以稱為「主體欲求(或主體需求)(Subject Need)」(詳見「主體欲求」一文的說明),而客體是指探討該個體能力 (Capability) 的部份(詳見「客體能力」一文的說明),所以稱為「客體能力(Object Capability)」。而且在一般的情況下,某一價值的產生,其主體個體與客體個體是兩個不相同的個體,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主體個體與客體個體可以是指同一個個體。

例如,針對「消除飢餓的價值」或是「吃飽的價值」或是「恢復體力的價值」,主體個體是「人」,人的欲求是想要獲得上述的價值,而此處對主體所要探討的是欲求這一面,欲求的來源是「飢餓」、吃不飽」、「沒有體力」;客體個體可以是「米飯」,而此處對主體所要探討的是能力這一面,亦即,米飯是有「營養」的成份,而營養是有能力消除飢餓、能讓人吃飽、能讓人恢復體力。因此,只要客體有能力可以滿足主體的欲求,就可稱該客體是(具)有價值的,而當主體因使用客體而滿足欲求後才真正的產生了價值。

而且某一欲求通常可以用不同類型的客體來滿足,例如,「消除飢餓的欲求」是可以使用包括「米飯」、「麵包」、「水果」等不同的客體來滿足的。因此,「米飯」、「麵包」、「水果」皆具有「價值性」,是「有價值的」。

價值定義的細部分析

此處再細部說明一般人對價值的認知與說法。我們時常說:某某東西是「有價值的」,例如,食物是有價值的,此一說法與本智合網對價值的定義是相吻合的,亦即,我們不可以說「食物就是價值,但可以說「食物可以產生價值」,這是因為食物具有某些功用,可以用來滿足主體的欲求。而且更進一步說,食物可以或有能力產生價值,但是要問的是「什麼時候食物才真正產生價值?」,答案是「只有當主體使用該食物客體來讓欲求滿足的當下,才真正產生了價值」。所以,我們才說,「有價值的」這一說法,是尚未發生的概念,是潛在性的概念,是未來性的概念,是可能性的概念。而「價值」這一說法,是已發生的概念。

我們也常常在詢問「某某東西的價值何在?」,或是「某某東西有什麼價值?」,例如,「靈芝具有什麼價值?」。其實是在問「靈芝具有什麼功能?」,是在問「靈芝可以拿來做為什麼用途?」。這就是從客體的角度來分析客體具有那些能力,而且立刻又進一步追問此一客體可以用來滿足那些主體欲求。所以就是在問「靈芝可以產生什麼價值?」這才是最正確的問法。「具有什麼價值」的說法比較籠統,而「產生什麼價值」是比較具體與明確的,因為「價值的產生」必定要同時考量主體欲求與客體能力,也只有當客體的能力讓主體欲求滿足的當下才產生了價值。

而傳統在詢問「某某東西的價值何在?」這種說法有以下幾個缺點:
  1. 只是從客體的角度來觀察,而沒有明確的指出價值要同時看主體欲求與客體能力。
  2. 沒有明確的指出該客體可以滿足多少種主體欲求。所以容易造成思考的侷限性,不容易創新。
  3. 常常只會以「金錢」來衡量「東西的價值」,而沒有從價值產生的過程來進行分析。這是因為價值的產生是有分階段與程序的,例如,主體甲先要去尋找食物客體,但是食物客體是在主體乙的身上,若要取得食物客體,主體甲就必須將自身所擁有的「錢」這一個客體,拿去與主體乙換回食物,當主體甲拿到食物並吃下食物時,就可以滿足主體甲「吃飽的欲求」,而當主體乙拿到錢這個客體時,就可以滿足主體乙「想要賺錢」的欲求。由此可知,價值產生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至少二個主體(二個主體欲求),二個客體(二個客體能力),以及涉及交易的活動,以及涉及使用客體的活動。而「金錢」只是此例中主體乙的欲求而已,或更進一步說「只是在衡量主體乙所擁有的食物客體在未來能夠為主體乙滿足金錢欲求的程度而已」。但並沒有分析主體甲的欲求滿足時所產生的價值。

所以本智合網對價值的定義看來是比較完整。

價值產生的過程

如上所簡單提到的例子,價值的產生是有分階段與過程的:
  1. 主體欲求的確認。
  2. 確認滿足主體欲求的客體能力。
  3. 建立與決定客體能力的方案
  4. 尋找客體。
  5. 交易客體。
  6. 使用客體滿足主體欲求以產生價值
價值產生的過程將會專文說明之。

價值的衡量

價值的衡量在衡量與確認所產生之價值的大小與程度,亦即在衡量主體欲求被滿足的程度。但是,如上所述,價值產生的過程中,至少會涉及二個主體(二個主體欲求),二個客體(二個客體能力),以及涉及交易的活動,以及涉及使用客體的活動,所以必須同時考量二個主體欲求被滿足的程度,亦即要同時考量兩個價值的大小,才會比較精準,而不是只有「財務面」的衡量。其實「財務面」也是從主體欲求的角度來分類與衡量的,而且是針對某一客體來衡量其價值性,所以要衡量某一價值,通常就必須要思考該客體可以有能力滿足多少種主體欲求,以及欲求滿足的程度。

價值的衡量也會專文加以說明。

個體、主體、客體、物件之名稱解析

  • 個體(Entity):是指一個獨立的物件、事項或概念。
  • 主體(Subject):是指一個個體(Entity)所扮演多種角色(Role)中的其中一種,此一特別的角色是用來指該個體自身的欲求部份,也就是在談論此一個體自身具有那些欲求想要被滿足。
  • 客體(Object):是指一個個體(Entity)所扮演多種角色(Role)中的其中一種,此一特別的角色是用來指該個體自身所具有的能力部份,也就是在談論此一個體自身具有那些能力可以去滿足自身此一個體的欲求,或是可以去滿足其他個體的欲求。
  • 物件(Object):物件在中文的意思比較像是指「東西」,也可以是指人、動物、植物,而在廣義的意思上也可以是指「概念」或「想法」。東西比較屬於具體且有形的事物,而概念與想法比較屬於抽象且無形的事物。此處,物件與個體是同義詞,亦即,物件就是指個體,個體就是指物件。在物件與客體的英文名稱皆稱為Object,所以有時候會容易混淆,所以必須從上下文的語意來去推論在當下Object是在談論客體或是物件。

總結

由於所有的人、組織與物件皆具有欲求,皆想要讓欲求被滿足,亦即皆想要獲得價值。若主體的欲求無法被滿足,必定會讓主體所產生的問題無法被解決,結果必定會讓主體造成損害。因此,所有的人、組織與物件皆想要獲取價值,所以獲取價值這一件事是天天在發生的事,是對所有的人、組織與物件都非常重要、性命相關的大事。

網誌文章建立日期:2016/11/28 下午 3:39,最新更新日期:2016/12/18 上午: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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